(2006)雁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湖滨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湖滨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15A层。法定代表人张华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卓,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被告西安湖滨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中段金石国际大酒店十七层。法定代表人宁勇,该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王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湖滨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