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安区郭杜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金润达家具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68号长安区郭杜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金润家达家具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三月七日作出(2006)西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安区郭杜建筑工程公司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文杰因刑事犯罪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所有财产、土地、建筑物全部被市中院查封,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