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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一初字第508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樊关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关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5083号原告俞(余)张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来建,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华祥,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关全(泉)。原告俞张元因与被告樊关全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维山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来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关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张元诉称:200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但被告借故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劳动报酬5,000元。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的事实。被告樊关全未作书面答辩。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载明之内容又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樊关全尚欠原告俞张元劳动报酬5,000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结清劳动报酬,然其借故未付,显属不当,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偿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不提出答辩,又未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关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俞张元劳动报酬5,000元,被告逾期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