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美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兆兴。被告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孝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建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24元,依法减半收取23562元,实际支出费1080元,合计24642元,由原告嵊州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8025元,鉴定费110660元,合计148685元,由被告新昌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