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与张云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张云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154号。法定代表人狄生忠,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康杰,该处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海平,该处副处长。被告张云浩,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徐龙旭,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诉被告张云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长 张晓艳审判员 袁焕香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