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翦与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翦;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张翦,男,193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黄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文,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国家税务局干部。(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郭彪,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法定代表人:王亚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荣,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技员,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王延令,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三车队队长。原告张翦与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翦之委托代理人张海文、郭彪,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世荣、王延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翦诉称,2006年1月5日,被告单位司机柳小军驾驶陕ARX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长乐路由东向西行至公园北路至长乐路十字右转弯时,将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柳小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在原告受伤后承担了部分前期医疗费用,拒不支付下余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3375.39元(含鉴定检查费191元)、护理费2723元、交通费1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伤残赔偿金16544元。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配合并承担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并未拖延支付医疗费。对原告出示的出租车票,原告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门诊费用有异议,原告2006年3月已治疗完毕,2006年7月又在西京医院骨科治疗,其左肩锁关节脱位的诊断在病历中显系添加而成,与该交通事故无关,被告不应承担在此之后所发生的相关一切费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雇专人护理原告,表示不同意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单位司机柳小军驾驶陕ARXX**号502路中型普通客车沿长乐路由东向西行至公园北路—长乐路十字右转弯时,将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撞倒致伤。原告受伤当天经西安市急救中心抢救,花费70元,后在西安市北方医院门诊治疗,花费人民币621元,以上费用均由被告垫付。原告在西安市北方医院门诊清创缝合后于事发当天又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抢救治疗3天,门诊治疗花费人民币9326.1元(其中原告垫付医疗费959.8元,被告垫付医疗费8366.3元)。后原告于2006年1月8日住院治疗,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挫裂伤;3,右颧及右眼眶外侧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4,颌面部多发骨折;5、右颞骨骨折;6、左第二肋骨骨折;7左肩锁关节脱位。原告2006年1月27日出院,在该院急诊科二病区住院19天,医疗费13751.14元(已由被告垫付),出院时原告被诊断的1、2、3项治愈,4、5、6项好转。2006年1月27日至2006年3月23日原告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理疗科进行康复治疗,住院55天,医疗费14931元(其中原告支付6031元,被告垫付8900元)。2006年5月22日,原告在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门诊检查,花费人民币7元。2006年7月22日,原告主因车祸伤致其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骨科一病区住院治疗,2006年8月9日出院,在此住院18天,住院费16186.59元(均由原告自付)。出院医嘱:1、患肢功能锻炼;2、1年后来我院复查。原告治疗期间花交通费126.5元。被告截止2003年3月3日之前共负担陪护费1165元,原告女儿自2006年7月26日至2006年8月9日护理原告,误工损失为1078元。原告之妻在原告住院期间共护理原告47天。庭审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申请,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张翦伤后颌面部多发骨折目前中度张口受限,构成IX(九)级伤残。张翦伤后肩锁关节脱位行内固定术治疗,目前内固定仍未取出,仍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原告在鉴定过程中,根据鉴定部门的要求,在西京医院复查,花费191元。2006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大队作出第2006070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小军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翦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司机柳小军违章驾驶陕ARXX**号中型普通客车将原告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柳小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司法鉴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产权人,柳小军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之诉,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参照原告实际病情结合相关票据、司法鉴定结论予以确定。被告辩称,原告左肩锁关节脱位与该交通事故无关,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翦伤残补助金16544元、医疗费55083.83元(含鉴定检查费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交通费126.5元、护理费304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6507.3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2873.44元,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张翦赔偿费43633、89元。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其他诉讼费用480元,鉴定费600元由原告张翦承担80元、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