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善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6-12-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袁光明、张怀沧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4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光明,农民。2006年9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怀沧,农民。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光明、张怀沧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光明、张怀沧犯有下列事实:被告人袁光明、张怀沧在2003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自已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发票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多次让丁德观(另案处理)为其从苏州永盛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虚开至嘉兴冠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6份,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39729.6元并全部抵扣。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柳某、李某、黄某、沈某的证言;付出凭证与汇票、虚开发票随货同行联、嘉兴冠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税收缴款书、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嘉善县国家税务局证明、抓获两被告人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供认与指控一致,对证据经质证亦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光明、张怀沧在自已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发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6份,金额达397295.95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39729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两被告人能主动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秩序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光明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怀沧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胜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