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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振萍与王永吉财产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13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杨某某与王某某财产租赁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05年9月5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10月13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境贫寒,本人长年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杨某某与王某某财产租赁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