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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6-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某,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煤矿机械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