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06-12-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秦某1、秦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秦某1,秦某2,秦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孙某,女,194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东小寨村居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1,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玉石交割厂职工,住本市。被告秦某2,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高小丽,系秦某2之妻。被告秦某3,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中华皮件厂职工,住本市。本院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秦某1、秦某2、秦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