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154号。法定代表人狄生忠,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康杰,该处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海平,该处副处长。被告苏伟,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诉被告苏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审判长 张晓艳
审判员 袁焕香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