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06-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玉祥与谭拥军、谭燕燕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玉祥;谭拥军;谭燕燕;谭菊燕;谭爱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1527号 原告常玉祥,男,1935年9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 被告谭拥军,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谭燕燕,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谭菊燕,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纸坊村未央区。 被告谭爱玲,女,1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祥与被告谭拥军,谭燕燕,谭菊燕,谭爱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常玉祥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玉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 饶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张 涛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