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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0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海京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京,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李海京,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肖绵明,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5号。负责人李俊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景民,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云生,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海京与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一案,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