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0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肖绵明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绵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肖绵明,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丰惠南路15号。委托代理人周景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生,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肖绵明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