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0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丽金实有限公司与张礼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丽金实有限公司,张礼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陕西华丽金实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140好。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礼华,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本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丽金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礼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丽金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