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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0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曦与夏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夏春生,周金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王曦,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雁塔区融香面庄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兆春,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春生,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玉兰,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夏春生之妻。第三人周金玉,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兆春,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曦与被告夏春生、第三人周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官 卫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