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0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礼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张礼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婧,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华,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本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礼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立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郭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