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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6-11-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省旗与羊元村委会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省旗,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李省旗。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省旗与被执行人羊元村委会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李省旗的申请执行立案日期已超过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省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