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6-11-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省旗与羊元村委会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省旗,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李省旗。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省旗与被执行人羊元村委会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李省旗的申请执行立案日期已超过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省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