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0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德龙与杨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杨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李德龙,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博,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龙诉被告杨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