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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渭民执字第000270--2号

裁判日期: 2006-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渭民执字第00027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咸渭民执字第000270--1号民事裁定书,限被执行人樊某某于2006年11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清偿借款1838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樊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整(183857)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秦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