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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06-11-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志发与冉祥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发,冉祥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志发,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祥设,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解文辉,临沂河东胜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发与被告冉祥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11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发撤回对被告冉祥设的起诉。解除对被告冉祥设鲁13-×××××拖拉机的查封。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及财产保全费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