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0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英侠与韩孟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侠,韩孟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魏英侠(又名魏英霞),女,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开关一分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韩孟欣,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魏英霞与被告韩孟欣排除妨碍一案,2006年11月24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