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招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6-11-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娟与被执行人李美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娟,李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娟,女,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被执行人:李美欣,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文化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娟与被执行人李美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