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0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郭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郭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皇城宾馆三层。法定代表人黄自强,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68号。负责人侯宇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晖,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及被告郭晖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李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