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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0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惠晓明与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晓明,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惠晓明,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峰,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国锋,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系原告之夫。被告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甘家寨1号。法定代表人张晋生,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晓军,该学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晓明与被告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惠晓明于2006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晓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晓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惠晓明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田鹏刚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