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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06-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皓与被告陕西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财务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皓,陕西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财务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任皓,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原告)陕西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财务处,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团社,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皓与被告陕西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财务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皓诉称,1998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解聘通知书,单方宣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依法向原告发放经济补偿金,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交付从1998年5月至2006年7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再支付经济补偿金15870元。本院认为,被告陕西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财务处,系陕西省委统战部管理各民主党派财物的职能部门,不具备法���资格,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皓的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任皓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