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法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06-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文赖与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赖,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赖,农民。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仕友,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陶文赖与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泰法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文赖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8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8月14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陶文赖购房预付余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执行,已从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及内设单列村大安乡埠尾村民委员会划拨了执行款5208.4元(其中610元系应退诉讼费、250元系应退的执行费、630元系至11月4日的利息、3718.4元是执行款本金),目前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文赖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陶文赖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请求继续执行。截止2006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尚欠申请执行人陶文赖购房预付余款6281.6元及相应利息(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执行执行完毕之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需强制执行的,尚需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大安乡柳埠村民委员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实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陶文赖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23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伍育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