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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0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吴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吴志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皇城宾馆。负责人黄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68号。负责人李亚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刚,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吴志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