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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行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举运与刘占利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行字第340号申清人高举运与被申请人刘占利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举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占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传票,要求其履行支付令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后本院又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