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06-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建强与孙龙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关建强;孙龙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关建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雁塔区。系西安市雁塔区利强钢模板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关华身,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被告孙龙瑞,男,籍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建强与被告孙龙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建强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建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