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金良、骆万利等与黎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良,骆万利,陈逢年,黎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金良,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骆万利,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告陈逢年,年,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黎芦,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良、骆万利、陈逢年诉被告黎芦装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良、骆万利、陈逢年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良、骆万利、陈逢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贺军智审 判 员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