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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新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03)魏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我院进行审理,我院于2005年11月15日受理了此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被告。2006年11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传票,但原告未向本院口头或书面说明未到的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负有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后经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向本院口头或书面说明未到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二才 审判员  梁丽哲 审判员  马征杰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