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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乐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相虎与刘海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虎,刘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乐执字第1322号申请人李相虎。被执行人刘海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05)乐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李相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乐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