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乐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相虎与刘海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虎,刘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乐执字第1322号申请人李相虎。被执行人刘海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05)乐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李相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乐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