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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金翠娇、倪喜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信用社,金翠娇,倪喜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保字第18号原告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今夫,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辉委托代理人杨伟志被告金翠娇被告倪喜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金翠娇、倪喜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翠娇在某信用社的工资款中每月予以冻结7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金翠娇在某信用社工资款中每月予以冻结700元,直至冻结65,000元为止,被告金翠娇不得自行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