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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国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共计4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4元。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