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未民二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陇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明建筑装饰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陇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永明建筑装饰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未民二初字第667号 原告兰州陇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中段18号西北建材大市场。 负责人吴继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明建筑装饰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陇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明建筑装饰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陇星散热器有限���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陇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元,其余5207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卢康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尉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