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与浙江纬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浙江纬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华。委托代理人陈震。被告浙江纬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纬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退回原告张家港市三得利染整有限公司1005元。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