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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乐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通信公司与刘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通信公司,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乐执字第1340号申请人昌乐县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业军,经理。被执行人刘杰。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06)乐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