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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姚安平、刘一兵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姚安平,刘一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57号。负责人杨建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安平,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刘一兵,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解放路支行)与被告姚安平、刘一兵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平、刘一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诉称,2003年5月28日,其与被告姚安平签订了家居装修借款合同,其按约向被告姚安平发放了贷款175000元,被告刘一兵也于同日与其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对被告姚安平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二被告未按约在2004年5月28日还本付息,要求被告姚安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至2005年11月8日止的利息28565.81元及从2005年11月8日至实际清偿完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一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姚安平、刘一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与被告姚安平签订了家居装修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姚安平向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借款175000元,期限为2003年5月28日至2004年5月28日,利息为5.31‰,借款用途为家居装修,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姚安平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加)收利息。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刘一兵承担连带责任、还款责任。同时,被告刘一兵与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签订了家居装修贷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一兵为被告姚安平与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贷款金额为175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姚安平未按约履行或没有全部清偿其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一兵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一兵应在接到原告《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即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姚安平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至2006年3月24日尚拖欠原告中行解放路支行贷款本金175000元、利息28565.81元未还。原告遂于2006年4月14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姚安平贷款帐户应还款资料汇总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安平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与被告刘一兵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姚安平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刘一兵作为被告姚安平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被告姚安平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姚安平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至2005年11月8日止的利息28565.81元及从2005年11月8日至实际清偿完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刘一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姚安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2005年11月8日前的利息为28565.81元,从2005年11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2、被告刘一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7704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安平、刘一兵承担,随欠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内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指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