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买林与薛晓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90号申请人李买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晓海在本院及户县法院还有另外两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要求三案合并执行,为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