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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6-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买林与薛晓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90号申请人李买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晓海在本院及户县法院还有另外两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要求三案合并执行,为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