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长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生春、谭中风与朱小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代生春、谭中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莉现无下落且无财产可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小峪河村委会现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韩 小 年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