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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花平与西安万汇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花平,西安万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王花平,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东新大厦3栋180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花平诉被告西安万汇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