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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屈蓉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