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晓芝与吕清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芝,吕清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潘晓芝,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范建新,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飞飞,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吕清喜,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芝与被告吕清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1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芝撤回对被告吕清喜的起诉。解除对被告吕清喜山东Q×××××拖拉机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3元及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