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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6-11-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郑黎黎与徐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郑黎黎。委托代理人:冯祥林(特别授权),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由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徐萍,系嘉善县魏塘镇名嘉酒店业主。原告郑黎黎与被告徐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徐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名嘉酒店从事被告指派的行业服务劳动,却一直被拖欠工资,2006年9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结欠原告工资为1937元。现酒店歇业,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资,经催讨无果,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工资1937元、返还押金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欠原告工资款是因为酒店生意不好,无能力支付所致,现酒店已停业将被拍卖,待拍卖所得款项支付原告工资及退还押金。本院认为:被告徐萍承认原告郑黎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因无故拖欠原告工资,对此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萍欠原告郑黎黎工资款1937元,、退还服装押金100元,计20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91元(原告缓交),由被告承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