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0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张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张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皇城宾馆。法定代表人黄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雨涛,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68号(交通科技大厦4层)。负责人李亚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张鹏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