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6-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培荣与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培荣,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934号原告安培荣。被告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郭宗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兀静,女。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培荣与被告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培荣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培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安培荣负担2555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