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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武侯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0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奠惠与被告苏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奠惠,苏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刘奠惠,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黄蓉强、林军,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陈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奠惠与被告苏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奠惠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奠惠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奠惠撤回对被告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刘奠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何 军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