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6-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国平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平,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孙国平。被告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平诉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裘 虹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