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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6-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俞沛洪与俞国方、娄慧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沛洪,俞国方,娄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沛洪。委托代理人朱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国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慧云。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松良。上诉人俞沛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5)嵊民一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俞沛洪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沛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沛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依法减半收取255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605元,由上诉人俞沛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